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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

 

                         关于印发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局长办公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印发的配套制度同时向社会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监督指正。  
 
附件:
1、  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说明
2、  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3、  西城区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4、  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案卷与文书管理制度
5、  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说明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现制度创新,树立服务意识,保证依法行政,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岗位责任及责任追究按西城区财政局工作考核办法及《西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按《西城区财政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转变行政许可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和信息中心应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
(四)许可条件;
(五)许可程序;
(六)工作时限;
(七)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八)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示内容应当在我局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科室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凡应依法公示的内容 , 承办行政许可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
第九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由监督检查科审核后统一公布。
第十条 其它科室不得自行变更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应经监督检查科审核后,由实施科室和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更改公示内容。
 


附件3:
                                   西城区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西城区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应当公示。
申请人根据公示内容进行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公示内容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记录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监督。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人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除受理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受理日期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之日为准。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第十九条  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补正材料的通知应当即时作出。
第二十条  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和补正材料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受理人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该许可事项的办理人。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科室及其办理人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办理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备正确、符合许可条件,办理人应当根据实质审查的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办理人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报本科室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科室应当将复核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办理人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章,送交受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办理人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章,送交受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章的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节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是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节   行政许可听证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
 
第五节   送达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办理人应当将制作完毕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一并转交受理人统一送达。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一般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送达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三十七条  受理人应当在完成送达程序后,将准予许可的决定内容转到行政许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附件4:
                                   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案卷与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应有相应的文字记录,相关科室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由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装订成卷。
第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能全面反应行政许可审批的全过程。
第四条           行政许可有效期间及行政许可失效后的合理期间内,相关科室不得销毁行政许可案卷。
第五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使用统一的文书,并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交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存档。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
 


附件5:
                                  西城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按本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受理和查处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应当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形式,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日常监督和书面检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授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借监督检查牟取利益。
第七条                 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被许可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
财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第九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存档。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科室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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