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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西城区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使有限的基本建设资金发挥更大的投资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在基本建设领域分配资金和管理资金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等项目,在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时,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项目有关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6、项目拆迁许可证。
7、配套资金到位证明,资金进账单等。
8、各类评估报告、相关的合同、协议。
9、经工程监理签署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10、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办理拨款
1、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后,依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程进度及区发改委的拨款通知书,办理拨款手续,将款项拨付建设单位。
2、属于政府采购安排的项目,由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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