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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按照《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西城区财政局会计管理科负责我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考试时间为下一年度的3月份。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时间以每年考试报名前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通知为准,届时我们将发布相关信息。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也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从2001年起,凡在两年内参加四门考试且成绩全部合格者,可凭准考证、身份证在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的统一时间到原财政部门指定报名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学历且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大、中专院校财会类专业毕业生可直接向原毕业院校申领;外省市大、中专院校财会类专业毕业生可到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联系电话:66074690。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2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年份的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政局指定的有资质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年检的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

    (四)己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规定。

    参加年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并提供有效证件:

    (一)出国进修会计专业的人员;

    (二)住院(六个月以上)病人;

    (三)休产假人员;

    (四)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五)其他特殊情况。

    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年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年检。

    三、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财政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入手续

    首先,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人持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的通讯地址到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发证机关办理转出手续。由调出方省级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携带、一份直接寄至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一份留存备查。
    北京市财政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邮编:100037。

    其次,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入申请人应到本市接收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如接收单位注册地点在海淀区,请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资料、接收单位介绍信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我局会计管理科办理手续。
会计管理科负责将申请人上交资料进行汇总、整理,于规定时间(每月第一周)内上报北京市财政局。
    会计管理科待北京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办理领取、登记、发放手续。

    (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出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出申请人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及接受单位所在地区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通讯地址到所属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办理手续。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丢失补证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如有遗失,且年检、继续教育符合要求,可持身份证及继续教育证明,区分不同情况,到相应的财政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1.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到就近区县财政局办理;
    2.持有的会计证丢失,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3.持市工商联核发的会计证丢失,可到就近区县财政局办理;
    4.2000年以后大中专会计类毕业生所持《会计证》丢失,到市教委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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